10.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威慑力。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加大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保护中小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完善侵权损失计算方法,避免简单适用定额赔偿,切实保护中小民营企业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视具体情况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工具、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犯中小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增强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
11.充分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引导中小民营企业树立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方式和途径,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通过走访中小民营企业、公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中小民营企业逐步形成既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又依法及时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彻底摆脱简单模仿、复制他人知识产权的不良发展模式。
四、保障中小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12.妥善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扩大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规模。依法审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引导外资向中小民营企业转移,不断提高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质量,促进中小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3.妥善审理涉及境外投资中小民营企业的案件,保障中小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妥善审理我省中小民营企业为境外投资在国内融资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及其在国内交易中产生的各类债务纠纷案件,对境外有投资的中小民营企业依法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因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不当,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并进而影响其在境外正常的经营活动。对中小民营企业派驻境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慎重适用限制出境措施,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或相关人员出境后不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原则上不宜采用限制出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