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和促进中小民营企业投融资环境的持续优化
3.妥善审理民间投资纠纷案件,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妥善审理因民间投资引发的各类投资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安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投资行为,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促使民间投资行为合法有效。保障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形成的产权。维护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互助社、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正当投资经营利益。妥善审理涉中小民营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规范并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各类产业基金等方式进入中小民营企业。
4.妥善审理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畅通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充分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监管秩序,是缓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营造宽松的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健全金融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机制,加大金融纠纷案件审判和执行力度,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降低金融机构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信心,促进和保障国家信贷政策的顺利实施。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妥善审理中小民营企业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借贷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出借人所持借条、借据等借款凭据是否包含高额利息,对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冲抵本金,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利息负担。及时发现、甄别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5.妥善审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妥善审理涉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保护担保合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担保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依法正确认定中小民营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和建设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质押的担保合同的效力,提高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能力,拓展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统一担保费、典当业综合费认定标准,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