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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五条 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 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二、审查立案

  第八条 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

  (一)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案号编“执字”号;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案号编“执异字”号;

  (四)申请复议案件。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

  (五)执行请示案件。案号编“执他字”号;

  (六)执行争议协调案件。案号编“执协字”号。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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