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基地用地。省直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专门用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基地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位;各地要积极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基地,加快配套企业和配套项目落户投产,提高产业配套水平。(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国土厅等)
4、加大财政金融扶持。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省直部门要在整合各类资金的基础上,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递增。相关市、县(区)财政也应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进行配套扶持。对省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遵循授信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省扶持资金的5-8倍予以授信,受益地方财政予以贴息补助。(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等)
(二)加强产业分析,提升产业发展层次和水平
5、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业进行分析研究,摸清产业发展基础,分析产业发展特点和趋势,形成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切实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国防工办、省机械行办、省轻工行办、省煤炭行办等)
6、制定重点产业扶持条件和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产业规划制定行业扶持条件和标准,有针对性地扶优扶强,提升发展层次。(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国防工办、省机械行办、省轻工行办、省煤炭行办等)
7、实施行业准入。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作用,按照国家颁布的行业准入条件,认真实施轮胎、农药、焦化、水泥制品等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公告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
(三)完善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8、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建立部门联席制度,充分发挥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平台的作用,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用地、环保等困难和问题,不断推进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直接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加快立项审批、优先安排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优先环评审批。(牵头部门:省工信委;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中小企业局等)
9、积极组织申报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振兴和投资重点方向,加快项目前期筛选,做好项目储备,并及时做好项目申报、补报等工作;加强与中央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调度和监管,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牵头部门:省发改委;配合部门: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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