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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行为人因本人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无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行为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人情况和行为事实后逃跑的。

  四、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14、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本人主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行为人已经知道他人报警而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自首论。

  15、行为人因救护被害人而没有及时报警,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或医院后,自动如实供述交通肇事基本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可以自首论。

  16、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主动或委托他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但此种情况下对自首的认定,不影响对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17、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后,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决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及其幅度大小。

  五、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事故责任的认定

  1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认定行为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根据现场勘查、调查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认真审查其他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的前提下作出结论。

  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对上述结论的证明效力提出质疑的,人民法院应要求质疑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质疑者没有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中其他证据确认结论的证明效力。

  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关于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以及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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