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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苏高法[2011]135号)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工作,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刑事司法实践,现就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关于定罪的有关问题

  1、交通肇事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行为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2、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指饮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时驾驶机动车。

  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可以认定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无驾驶资格是指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或者驾驶证被撤销、注销或者公告驾驶证作废的。

  4、严重超载指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20%以上、非营运类机动车载人超过额定载员总数50%以上,或者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50%以上的。城市公交车超载标准另行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5、发生造成他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可能需要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前立案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几种情形的处理

  6、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

  7、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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