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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效能办、省住建厅关于江西省围绕推进城镇化建设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国土厅、省民政厅、省人保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等)
  (五)强化全省示范镇建设的调度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
  1、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落实示范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和办事人员。落实督查指导制度,对示范镇建设督查指导一年不少于4次,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强化政策扶持。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土地、资金、户籍、产业、社会管理、社会保障、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
  3、强化规划编制指导。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
  4、强化资金投入。市、县政府要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将示范镇规划编制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示范镇建设项目推进机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省住建厅;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国土厅以及省示范镇建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六)强化全省住房保障工作
  1、确保资金、土地与优惠政策的落实。一是市、县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部分,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计提土地净收益的比例。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支,优先安排,并尽量调剂出“净地”、存量土地。三是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10月底前实现全面开工、年底前建成或基本建设50%以上。
  2、进一步强化督导。实行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每周报告、每月调度、每季督查、年度考核,并定期通报排名情况,对进度缓慢和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采取全省通报、领导约谈、考核否决等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
  3、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规划和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建筑质量安监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牵头单位:省住建厅; 配合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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