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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中共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中共福州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所出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对尚未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已完成改革任务、实现关门走人但尚有资产存量或债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指导县(市)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三)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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