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受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审批市级政府采购方式;研究拟订全市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审批专控商品;负责组织查处控购方面的违规事项;承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和培训工作等;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会计师(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0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机关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市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仍由市财政局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所出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适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编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