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金融协调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给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职责划给市商贸服务业局。
(五)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强化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实施的跟踪管理;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和经济运行预警预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管理,强化公共服务领域和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增强产业政策引导、项目前期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重大项目协调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对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促进专项改革、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对重要区域发展、区域重要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政策研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