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停止收取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为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1〕29号)要求,本市工商部门已停止收取十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本市工商部门各执收点应停止收取以下十项收费:
(一)营业执照副本费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费
(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四)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
(五)私营公司分公司年度检验费
(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费
(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八)分公司年度检验费
(九)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检验费
二、本市工商部门各执收点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