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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渝办发〔201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3月底,我市已设立109家小额贷款公司,覆盖40个区县(自治县),累计发放贷款27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及各地经济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吸引外资,鼓励发展外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外投资者参股或控股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开户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适当放宽经营区域限制,积极扩大业务覆盖面。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面向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险控制能力强、资本金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同意后可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跨区县(自治县)经营活动。

  三、积极支持融资发展,扩大资金规模。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实行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上限可提高到资本净额的100%,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积极支持经营管理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和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进一步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服务,降低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

  四、支持改制发展,积极培育上市。按照中国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有关要求,鼓励和推荐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情况等评价较好的且有意愿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育力度,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或境内外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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