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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五)实效性标准,即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

  (六)规范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

  评估机关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被评估规章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对其中一项或者部分制度进行评估。

  政府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救助、行政给付等事项应当是立法后评估的重点。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按计划进行。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时,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法制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评估方案报评估机关同意后实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结论,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机关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但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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