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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52号)


  《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1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部署,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合法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估主体

  第五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由负责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关)实施。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实施。

  第六条 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将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或者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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