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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2011)


  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

  如企业在近二年内已完成过改制工作,现一般股权审计可以沿用上次改制的审计成果。

  第十三条 (审计对象)

  一般股权审计的对象包括企业母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事项)

  一般股权审计的内容应按照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要求执行,并充分关注以下审计事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许可权等无形资产情况;各项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和计提基础;企业或有事项、期后事项、资产抵押及承诺事项;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作方案)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应在审计委托之前,认真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事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法及时间进度安排等事项。

  第十六条 (备案程序)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授权的委托方在完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后,应及时向所属企业集团备案。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一般股权变动审计,企业集团应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一般股权审计备案表(附件);

  (二)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使用)

  审计报告仅限于企业一般股权变动目的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整改。如有关事项无法进行整改,且非标准意见不构成对股权变动的重大影响,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并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该审计报告方可作为一般股权变动的依据。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责任)

  在一般股权审计过程中,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资产部门、内审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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