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原则
第五条 (工作原则)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合法合规。
(二)客观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做到信息真实。
(三)成本性原则。一般股权审计应规范开展中介机构的选聘和委托工作,降低企业的成本,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六条 (委托主体)
一般股权审计的委托方为股权变动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股权变动企业股东会授权,由股权变动企业的董事会委托。
第七条 (选择)
委托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工作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务所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应符合市国资委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相关资质的要求。法律法规对资质条件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计依据)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基准日)
一般股权审计应以企业股权变动方案确定的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
一般股权审计的范围为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是指审计基准日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止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股权协议划转或无偿划转的审计,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为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