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其他行为)
国有企业其他非改制行为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区县管理)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解释)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施行)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备案表(略)
附件2:
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
(2011年4月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