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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修订版)等文件的通知(2011)


  第二十七条 (报告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改制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审计事项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计报告披露内容除按照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要求执行外,还应包括以下事项:

  (一)若各会计期间主要报表项目余额比上期余额增加或减少超过30%,或者利润表主要项目在比较会计期间增减变动超过20%的,应在附注中说明变动的情况及其变动原因;

  (二)说明特殊交易的会计政策选择,如对企业合并类型的判断基础等;

  (三)披露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和方法,并对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情况进行披露说明;

  (四)披露各应收款项前五名的欠款单位名称、欠款金额;对个别认定的坏账准备具体列示债权单位名称和计提原因;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同时披露其性质或内容;

  (五)对账龄超过1年的大额预付账款,逐项说明未结算的原因;单笔预付账款超过资产总额10%的,应披露具体原因;

  (六)列示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与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性质;

  (七)披露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许可权等重大资产使用情况;

  (八)充分披露企业资产权属关系存在的瑕疵以及企业存在的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九)对账龄超过1年的预收账款、账龄超过3年的大额应付款项,应说明款项性质、未偿还或未结转的原因,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说明是否已结转或已偿还;

  (十)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中属于拖欠性质或工效挂钩的部分;

  (十一)披露预计负债形成原因和确定方法;

  (十二)分期说明所有者权益中各项目的变化情况和原因;若有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致使未分配利润变动的,应对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依据和影响做出说明;

  (十三)按照主要业务类别或产品类别分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和利润;

  (十四)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有附加性限制条件的,应同时披露附加性限制条件。对政府补助限定了用途及会计处理的,也应做出说明;

  (十五)对于抵押、担保、票据融资、票据质押、贴现及其他或有事项等相关信息进行完整披露;

  (十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改制财务审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改制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查用。

第六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企业类似权力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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