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五条 (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第六条 (委托主体)
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委托方为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第七条 (选聘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按照随机选择、招标等公开方式执行。
第八条 (资质要求)
承办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人;
(二)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拟在改制完成后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股权受让对象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控股企业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三) 拥有从事改制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并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任务;
(四) 不得聘请改制前二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五)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费用)
改制财务审计费用由审计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审计费用从其约定。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条 (审计依据)
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基准日)
改制财务审计应以企业改制方案确定的改制基准日作为审计基准日。
第十二条 (审计范围)
改制财务审计的范围为改制企业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二年又一期财务报表(指审计基准日前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截至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凡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包括企业母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