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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0修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撤职、批准辞职的人员,由提请人书面提出议案,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以维、汉两种文字送交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
  提请任命、决定任命、决定代理、批准任命的,附拟任命或代理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人员的任职,附上级批准的文件;提请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附拟免职人员的概况和免职理由材料;提请决定撤销职务的,附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请批准辞职的,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的法官、检察官,应具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情况。
  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在初步审查中,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机关了解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接到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命人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由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提出书面报告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付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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