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应当组织建设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电子监察。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审判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工作。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关于职务犯罪的网络舆情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一)已经发生职务犯罪,需要在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改进完善,防止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
(二)已经发生职务违法,可能引发犯罪,应当予以制止、纠正的;
(三)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四)职务犯罪具有行业、区域性特点,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治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审判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可能产生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
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司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建议单位提出,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在收到相关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