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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环节和工作职责,决定启动本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或配合其他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省级以下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市级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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