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组织监测,按规定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4.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政府应急响应

  省政府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省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成立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确定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部门;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