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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市编制和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认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发生环节、级别。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信息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时上报省政府,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商省委宣传部后,适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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