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省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1.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海洋渔业厅、省动物卫生监管局、省商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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