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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 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下发)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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