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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广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五)新能源、信息网络、新材料、生命科学、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内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的领军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和领域,由相关部门在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文件中明确。

  (六)未符合上述(一)至(五)款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工业:上年度(中国会计年度,下同)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企业及其在本市(含区、县级市,下同)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合计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上(含12亿元)。

  建筑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含4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信息传输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

  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含25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住宿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或总部及下属企业上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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