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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190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的规定及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办公室的要求,我委将于3月25日-4月8日开展广州市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独立法人子公司)不少于3个,是对其所投资的企业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的在广州市设立的最高级别的机构。具体条件、标准详见《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附件1)。
  二、申报材料
  《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穗府办[2010]75号)中所列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广州市内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或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三)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或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六)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公司章程、隶属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税务登记证等文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七) 申报企业及其广州二级控股子公司的国税、地税纳税编号表格;
  (八) 属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企业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交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内资企业,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当年申请认定内资总部企业的,仅需提交上述第(一)、(二)、(三)、(六)、(七)、(八)款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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