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10年上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减半考核;2010年下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当如实填报。
(六)无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的检查材料完整、齐备。
检查结果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全面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未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由省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整改认定合格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在整改期内未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三)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需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若经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认定为不合格。
(四)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由我委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对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收缴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销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
煤炭法》和《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上述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备原件核对。全部材料用A4纸复印,按照报送材料序号编制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及Excell电子表格(附件2),于4月12日前报送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612室(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
相关表格可在广州经贸网:http://www.gzii.gov.cn“经贸委文告通知”栏下载
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略)
2.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3.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广州市经贸委特种商业处 欧阳忠巍,电话:83123864;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 陈冬英,电话:83126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