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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4.2010年上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减半考核;2010年下半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经营量不作具体要求,但应当如实填报。
  (六)无非法经营行为。
  (七)报送的检查材料完整、齐备。
  检查结果认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全面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合格;未符合上述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七、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认定为合格的,由省主管部门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责成企业进行整改(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十个工作日,经整改认定合格后,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在整改期内未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认定为不合格。
  (三)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煤炭专项审计报告),需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若经审核发现弄虚作假,认定为不合格。
  (四)认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由我委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其煤炭经营资格。
  (五)对注销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法收缴其煤炭经营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销煤炭经营项目。
  (六)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上述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备原件核对。全部材料用A4纸复印,按照报送材料序号编制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及Excell电子表格(附件2),于4月12日前报送广州市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612室(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
  相关表格可在广州经贸网:http://www.gzii.gov.cn“经贸委文告通知”栏下载

  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略)
  2.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3.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广州市经贸委特种商业处 欧阳忠巍,电话:83123864;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 陈冬英,电话:83126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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