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附件1);
(二)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报告(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资本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七)储煤场地证明、环保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至2011年8月31日以后);
(八)质监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九)企业自有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明复印件(有效期同上);
(十)2010年度煤炭经营情况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煤炭经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包含煤炭购、销量和增值税缴纳情况);
(十一)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复印件(带原件正副本);
(十二)电子版表格《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换证要求
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应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办理延续。
(一)提交资料。
1、《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
2.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材料(登录广州经贸网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申请表)。
(二)附加说明。
4月-8月份之间有效届满延续换证的企业只需填报《煤炭经营企业延续经营资格申请表》即可。9月-次年3月份之间有效届满延续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本文第(一)条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六、检查结果认定
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符合煤炭经营资格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企业自有取得资质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五)年煤炭经营量要求。
1.根据省年度大检查的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批发经营企业,煤炭年经营量不低于3万吨。
2.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1万吨。
3.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煤炭年销售量不低于5百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