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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258号)


各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换发新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物资〔2011〕204号)及《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粤经信物资〔2011〕203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将于2011年4月5日至4月20日开展对广州地区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全面大检查和资格证届满延续换发新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含2011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届满并已换发新证的企业)。
  (二)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三)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准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申报材料于4月15日前报省煤炭运销协会进行审查。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
  (二)年度煤炭销售量是否达到基本规模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工作安排
  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查、申报和全面审查三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10日止,煤炭经营企业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
  (二)企业报送材料:4月15日前,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查基础上,将材料交广州市石油行业协会汇总,集中报送我委政务窗口。
  (三)全面审查:5月1日前,我委完成申报材料的检查并签署初查意见,分批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必要时我委将组织到煤炭经营现场核查。
  四、材料要求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报送以下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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