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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投票选举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具体的准备工作:核实选民人数;印制选票;由选民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能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布置选举会场;制作投票箱;制订选举投票方法及注意事项;确定各选区选举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选区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生产和工作情况,设立若干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农村每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至少应当设立1个投票站,方便选民投票。

  第四十一条 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

  设立流动投票箱,在进行流动投票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票人、2名以上计票工作人员同时一起活动。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第四十二条 每一选民在1次选举中只有1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四十三条 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写,1名选民最多只能代写3张选票。

  第四十四条 选举机构应当组织选民在选举日当天到选举会场、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投票。

  第四十五条 执行《选举法》四十三条另行选举时,另行选举的次数只宜1次。另行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按前一次选举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四十六条 投票选举结束后,应当在选举日将选区选票汇齐,由总监票人和各投票站的监票人共同监督,当众开箱计票,以选区为单位向选民公布选举结果。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应当由监票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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