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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1修正)


  第二十八条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城镇的居民和农村的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三)中央、省、设区的市所属单位的职工,其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跨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在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四)离退休人员在现住地的选区登记,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在居住地出生,年满18周岁,因故未有户口者,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户口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选民,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在现居住地有固定工作,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以上的;

  (二)在现居住地有购买住房或者有两年以上租赁住房合同的;

  (三)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两年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流动人口参选登记站,发动流动选民主动登记。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选民实行预登记后,应当主动告知其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

  已经在现居住地选区参加过上次换届选举的,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需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选民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不予选民登记。

  第三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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