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2011〕2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加大工业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的工作部署,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落实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进口设备免税政策是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与一般竞争性财政资金相比,它面向符合政策条件的所有企业,具有普惠性质。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面向企业继续扩大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多渠道积极开展宣传发动;要结合实现工业投资重大突破和产业转型升级突破点工作,适时组织企业开展办理国家鼓励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各类讲座和培训;要针对当地集聚度较高的产业,有重点地开展工作,深入发动企业特别是电子信息、新能源、机械装备、纺织服装等产业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加强指导服务和初审把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内资项目,指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指导企业进行项目核准。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企业申请必要条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提交材料等方面把好关,认真审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研究产业政策,要勇于承担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进口设备免税工作。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必要条件是:对于内资项目,要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39号公告)所列商品;对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版)》(鼓励类),并要求企业是五类企业之一,即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如果与国家最新政策有抵触的,按照国家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