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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公司按下列程序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当地区县经济信息委并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节能服务公司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申请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五)附件,包括: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六)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各1份。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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