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企〔2011〕126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企业,各节能服务公司: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