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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及时组织单项验收。在单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渝经信投资〔2010〕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至次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取消所安排的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作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作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要做好所属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市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08〕657号)、《重庆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渝信局〔2006〕182号)、《重庆市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信局〔2007〕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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