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纳税信用良好;
(六)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等文件复印件;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相关区县、企业集团的申报资格。
上述申报材料视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减。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规模统筹确定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其中,区县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建设手续。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并按属地化原则每月及时将投资报表报送当地统计部门。同时,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