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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产业研发项目。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及产业化,优先支持列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和《重庆市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的项目。
  (三)创意产业项目。支持研发设计创意、软件设计创意、建筑设计创意、文化传媒创意、咨询策划创意、时尚消费创意等创意产业研发和生产项目,以及我市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
  (四)工艺美术项目。支持传统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以及工艺美术行业产业化发展项目。
  (五)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支持计算机、集成电路、通信、物联网、LED及光伏、信息家电、新型电子材料与元器件产业等重大专项建设。
  (六)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项目。支持软件产品及应用、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互联网产业及信息服务业、软件园区基地建设、人才引进及培养等项目建设。
  (七)信息化项目。支持社会信息化、“两化”融合、电子商务及物联网应用、区县信息化、信息安全、信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八)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及发展,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方面的重大专题活动、规划编制、人才教育培训、招商引资、专项检查等经费支出。
  (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项目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资金支持数额较大的项目原则应以贷款贴息为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年初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总体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布置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方式:
  (一)区县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市属企业、中央在渝企业分别向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渝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其他市级单位、无省级机构的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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