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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1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0〕523号)精神,全面了解我市发行业状况,加强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管理,完善宏观调控机制,打好实施“十二五”规划基础,推动发行业健康发展,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11年度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0年12月31日前在所在区县登记注册、领取了出版物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零售经营单位,以及经本区县批准建立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皆属本次年检对象。出版物出租单位不纳入年检范围。

  二、年检时间

  2011年1~3月。其中,2011年1月1日~2月15日为材料准备、报送阶段;2011年2月16日~3月20日,为核验、总结、向我局报送材料阶段。

  三、年检内容

  (一)检查2010年度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是否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了解2010年度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请各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辖区的出版物零售单位。

  (二)凡参加年检的单位,须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内容包括2010年度本单位:门店、仓储、资产、人员配置及变化等基本情况;销售品种、数量、收入、利润、纳税以及库存等经营情况;制度和队伍建设、机制改善、活动开展、遵纪守法等内部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加盖单位印章),如实填写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填写完毕的《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出版物经营(零售)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还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接受网上核验,通过数据填报后领取核验回执。

  (三)各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1年3月2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受检单位的核验,做出能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向我局报送年检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

  五、年检处理

  (一)凡2010年守法经营(包括出现非严重问题且积极整改的)、具备经营条件、经营正常、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将通过年度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签字盖章,并在本地政府门户网上统一公告。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核验材料或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不完整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出缓期登记函告文件起6个月之内。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缓验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缓验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不参加年度核验的,予以注销登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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