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参加年检的经营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的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和规模化经营的零售发行企业,须按照本单位2010年度实际情况填写《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并撰写自查报告,于2010年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填写完毕的纸质《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及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年检网(www.gapp.gov.cn)填报数据表格后生成的回执一并报送我局发行处(注意:店面经营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规模化经营的零售发行企业可不参加总署的上网年检)。
(三)凡参加年检的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须按照本单位2010年度实际情况填写《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并撰写自查报告,于2010年2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填写完毕的纸质《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一并报送我局发行处。
《2011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是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作的。各单位填报此表后,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的自查报告内容包括2010年度本单位:门店、仓储、资产、人员配置及变化等基本情况;销售品种、数量、收入、利润、纳税以及库存等经营情况;制度和队伍建设、机制改善、活动开展、遵纪守法等内部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在报告上加盖单位印章
(四)各单位核验材料报送后,由我局集中完成核验工作。
五、年检处理
(一)凡2010年守法经营(包括出现非严重问题且积极整改的)、具备经营条件、经营正常、按照要求参加年检的,将通过年度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颁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签字盖章,或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核验材料或报送的年度核验材料不完整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我局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之内。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在缓验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年检申请,报我局重新审核。缓验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