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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实施对重大、较大事故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分析排查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对象,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领域,要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要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地方政府打非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没有得到查处的,严厉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知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建立对群众举报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突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完善通风系统,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治理火灾、煤尘等事故隐患。要严格煤矿产量的调度管理,督促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加强检查和抽查,严惩各类煤矿企业的“三超”行为。要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煤矿“雨季三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做好提升设备和机电的专项检查,淘汰更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要严格煤矿小煤矿复产验收,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要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加速推进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大力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关停工作,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要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以地铁、高铁、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大型工业民用建筑以及拆除工程等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厉打击“三超”、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客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校车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落实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病险桥梁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对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安全要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渤海湾水域客滚运输、陆岛运输以及内陆重点水域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船舶检验制度,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和载运精矿粉、钢材、砂石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装载作业的标准和要求。要加强渔港监管,整治渔船超风级、超航区作业、超载运输、违规搭客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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