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
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9.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火灾扑救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及时通报给火灾扑救现场作战指挥部。
(二)火灾扑救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指挥权限。
火灾扑救现场作战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具有下列指挥权限:
1.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2.视情况设立现场作战指挥部下属的作战组、通信组、专家组、宣传组和后勤保障组等;
3.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4.根据火灾扑救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的意见,报火灾扑救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火灾扑救现场;
7.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8.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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