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火灾扑救现场作战指挥权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火灾扑救中组织指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林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火灾扑救中现场作战指挥权,规范火灾扑救现场的指挥程序,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火灾扑救组织指挥机构
(一)火灾扑救总指挥部。
对于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扑救难度大的火灾事故以及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应成立火灾扑救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到场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最高级别领导或其指派的其他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到场政府其他领导、公安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
(二)火灾扑救现场作战指挥部。
对于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扑救难度大的火灾事故以及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现场作战指挥部总指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现场的最高指挥员担任,火灾扑救过程中由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下达命令,统一指挥灭火作战行动。
二、指挥权限
(一)火灾扑救总指挥部的指挥权限。
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现场作战的需求,组织人员,调集所需设备、装备、灭火剂等物资支援灭火。具有下列指挥权限: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