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发票代码编制。按照总局的授权,对我局设定的发票编制统一的发票代码。
(六)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七)新版发票的销售工本费,将依照政府采购办法招标确定,报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纳税人公示后执行。
三、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为纳税人代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受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的市场,由税务机关负责代开。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的规定,纳税人发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应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在我市的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中逐步推行使用计算机或税控器逐笔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取代企业现行在销售环节使用的自制收款凭证。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实施步骤
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向纳税人发售新版发票。2010年10月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代开发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