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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12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通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适用范围

  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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