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发包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通过公平协商方式处理,自愿变更或者解除机动地承包合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应返还剩余期限的承包费用,并对承包方的生产设施等投入给予合理补偿。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协商不一致的,不能强行解除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发包的机动地合同到期后,可以用于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
(四)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集体耕地。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学校、敬老院、卫生所、科研单位和企业等占用的集体耕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对外发包获取收益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归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
(五)违法占用的集体耕地。包括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集体耕地。
(六)经开发整理和复垦的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土地。
(七)承包方自愿交回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对于具有土地来源,但由于多种因素短期内不能落实承包地的农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扶持和救助,切实解决好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对于没有承包地来源的可以通过异地安置、广开就业门路、落实农村社会保障、民政救济等多种方式解决。
五、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一)健全组织机构。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工作必须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监察、民政、教育、司法、水利、林业、信访、畜牧等相关部门成立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工作机构,负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查、测量,对具体操作环节进行全程指导监督。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搞好宣传动员。在县(市、区)范围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工作创造良好氛围,消除群众疑虑,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县、乡、村要分级开展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区)政府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本地灾情和耕地资源状况等实际,科学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工作实施方案并以政府文件下发。方案要明确组织领导、工作目标、工作方法、程序和步骤等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在
方案下发前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并明确负责评估的主体部门、实施程序和评估方法。要重点明确土地清查程序和收回土地的条件、方式。对村级制定的实施方案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乡(镇)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县(市、区)政府制订的实施方案要报市(州)政府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