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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受灾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过程中,对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方案、操作程序以及落实的结果等信息要及时进行公开。每个工作环节和程序都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政策办事,实行阳光操作,确保每一个被列入解决对象的受灾农户能够依法平等分配承包地。对于分配后剩余的耕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依法使用。

  (四)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各地受灾情况、土地资源情况、土地承包的历史背景等差异,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

  (五)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依法稳步开展,不能违法侵害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强行操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引发新的矛盾。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调处工作,绝不能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制定解决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三、合理确定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涉及的村(社)和农户范围

  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是指在2010年洪涝灾害中,存在家庭承包地被水毁且无法恢复耕种的村(社)。

  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涉及农户范围是指依法获得家庭承包地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在2010年洪涝灾害后经相关部门认定土地无法恢复耕种的农户。不包括由人为等其他原因造成承包地毁损的农户。

  四、明确用于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的土地来源

  (一)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内的宜耕地,不包括非法侵占的林地、草原、江河滩地等。农户私自开垦的荒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定程序发包,没有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承包费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用于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

  (二)违法发包的机动地和“四荒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违法发包的机动地和“四荒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解除合同。不能解除的,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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