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受灾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指导意见
(吉政发〔201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0年我省部分县(市、区)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一些农户的耕地被洪水浸泡冲毁,损失严重。对此,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受灾群众积极开展抗灾自救,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目前,从耕地水毁情况看,受损程度较轻的耕地经过整理后可以恢复耕种,受损较重的耕地经过一定时间的整理也可以逐步恢复耕种。但因洪水漫延、江河改道导致土地变为河道的,因洪水冲刷、表层土壤彻底流失的,因洪水泛滥、土地表层遗留大量沙石等受损严重的耕地,则很难再恢复耕种。针对上述问题,为妥善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重要性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重要的生存保障,承载着农民生产、收益、就业、保障等多种功能,农户失去承包地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是从根本上解决受灾农户生产、生活问题的长效措施,是一个重大民生问题,对于做好灾后重建,维护广大受灾农户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妥善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
二、准确把握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基本原则
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是受灾农民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情况复杂,操作难度大,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这项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具体实施、化解纠纷等方面的工作。对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实行属地负责制,将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
(二)坚持所有权不变的原则。用于解决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的各类耕地不能打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界线,属于村的耕地用于解决全村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属于社的耕地用于解决本社的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收回企事业单位占用的耕地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解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权属不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