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凡是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可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由市专家组复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